第4條
專員如根據第(3)款將任何遺產代理人的姓名註冊,須以書面將此項註冊事宜通知 —— (a) 該遺產代理人;及 (b) 有關學徒及其監護人(如有的話)。
學徒制度條例 第4條
專員如根據第(3)款將任何遺產代理人的姓名註冊,須以書面將此項註冊事宜通知 —— (a) 該遺產代理人;及 (b) 有關學徒及其監護人(如有的話)。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