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註冊學徒的僱主如屬合夥性質的,而合夥人有所變更,但該學徒受僱的行業或職業的有關業務,仍由新合夥人繼續經營,則以此合夥作為立約人之一的學徒訓練合約,不得因此等變更而終止。此等新合夥人即成為新僱主,並受該合約約束,猶如此等新合夥人代替原來的合夥而成為該合約的立約人一樣。
學徒制度條例 第1條
任何註冊學徒的僱主如屬合夥性質的,而合夥人有所變更,但該學徒受僱的行業或職業的有關業務,仍由新合夥人繼續經營,則以此合夥作為立約人之一的學徒訓練合約,不得因此等變更而終止。此等新合夥人即成為新僱主,並受該合約約束,猶如此等新合夥人代替原來的合夥而成為該合約的立約人一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