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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制度條例 第5條

學徒制度條例 第5條

第5條

任何新合夥人違反第(2)款的規定,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1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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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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