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任何註冊學徒如根據第(1)款遭暫停僱用 —— (a) 僱主即須在暫停僱用開始日期後3天內,向專員報告此事;及 (b) 該學徒可在其僱主將暫停僱用事通知他後隨時向專員報告此事, 而僱主的報告,須以書面作出,述明暫停僱用的時間及暫停僱用的理由。
學徒制度條例 第2條
任何註冊學徒如根據第(1)款遭暫停僱用 —— (a) 僱主即須在暫停僱用開始日期後3天內,向專員報告此事;及 (b) 該學徒可在其僱主將暫停僱用事通知他後隨時向專員報告此事, 而僱主的報告,須以書面作出,述明暫停僱用的時間及暫停僱用的理由。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