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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制度條例 第3條

學徒制度條例 第3條

第3條

專員在收到一份根據第(2)款交來的報告,並作出他認為適當的查詢後,須 —— (a) 確認該項暫停僱用; (b) 取消該項暫停僱用;或 (c) 取消暫停僱用期間的一部分, 凡暫停僱用一經取消,而該暫停僱用是沒有發薪的,則僱主須將該段暫停僱用期內有關學徒的應計薪酬支付該學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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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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