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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制度條例 第1條

學徒制度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符合第(3)款的規定下,已註冊學徒訓練合約可於以下情況終止 —— (a) 如所有立約人均同意,則可由立約人將合約終止; (b) 任何一方立約人可按照該學徒訓練合約內關於終止合約的明文規定而將合約終止; (c) 學徒於結婚時,可由他將其學徒訓練合約終止; (d) 基於以下情況,專員可將合約終止 —— (i) 他信納僱主不能夠或沒有按照學徒訓練合約向有關學徒提供足夠訓練;或 (ii) 他信納將該合約終止對有關學徒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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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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