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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制度條例 第4條

學徒制度條例 第4條

第4條

專員如根據第(3)款在註冊紀錄冊內註明有關學徒訓練合約已經終止,即須通知所有立約人,說明該合約已經終止,以及終止的生效日期。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部 — 學徒訓練的完結或終止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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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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