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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制度條例 第1條

學徒制度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任何註冊學徒停止受僱,而原因既非該學徒已根據第28條完成學徒訓練,亦非其學徒訓練合約已根據第30條終止,則有關僱主須在該學徒停止受僱後14天內,就該學徒向專員送交指明格式的通知書。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部 — 學徒訓練的完結或終止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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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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