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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制度條例 第2條

學徒制度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第(1)款獲委任的學徒事務專員,可委任督察及其認為需要的其他人員,以施行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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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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