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行政長官可向專員及根據第33(2)條獲委任的人員發出其認為適當的指示,就他們根據本條例履行職能或職責、或行使權力事宜,發出在一般情況或某宗個案適用的指示。
學徒制度條例 第1條
行政長官可向專員及根據第33(2)條獲委任的人員發出其認為適當的指示,就他們根據本條例履行職能或職責、或行使權力事宜,發出在一般情況或某宗個案適用的指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