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根據本條例獲委任的任何人員,不得向此等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披露任何曾投訴某份已註冊學徒訓練合約的條款或條件被觸犯、或曾投訴本條例的任何條文遭違反的投訴者的姓名或身分,亦不得披露謂自己或其他根據本條例獲委任的人員知悉該等觸犯或違反,乃由於上述投訴。
學徒制度條例 第1條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根據本條例獲委任的任何人員,不得向此等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披露任何曾投訴某份已註冊學徒訓練合約的條款或條件被觸犯、或曾投訴本條例的任何條文遭違反的投訴者的姓名或身分,亦不得披露謂自己或其他根據本條例獲委任的人員知悉該等觸犯或違反,乃由於上述投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