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根據本條例獲委任的任何人員,若因執行或涉及執行學徒訓練合約的規定或本條例的任何條文,從而得悉任何製造或商業秘密或任何工作程序,該人員在任何時間(不論在有關時間他是否仍是根據本條例獲委任的人員)均不得將該等秘密或程序向任何人披露。
學徒制度條例 第3條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根據本條例獲委任的任何人員,若因執行或涉及執行學徒訓練合約的規定或本條例的任何條文,從而得悉任何製造或商業秘密或任何工作程序,該人員在任何時間(不論在有關時間他是否仍是根據本條例獲委任的人員)均不得將該等秘密或程序向任何人披露。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