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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制度條例 第4條

學徒制度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法院如認為公正所需,可命令將第(1)款所提述的投訴人的姓名或身分披露,或將第(3)款所提述的秘密或程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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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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