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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制度條例 第1A條

學徒制度條例 第1A條

第1A條

專員在獲得處長的批准後,可在他認為適當的個案中,以書面豁免任何人或任何類別的人,使他們不必遵守根據本條訂立的任何規例,而豁免的期間及規限條件,則由專員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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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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