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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制度條例 第2條

學徒制度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本條訂立的任何規例,可訂定違反規例內的指明條文,即屬犯罪,並可訂明此等罪行的罰則,以不超過第2級罰款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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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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