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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釋囚條例 第4條

監管釋囚條例 第4條

第4條

根據第(1)(a)款須向某囚犯提供的材料,須以該囚犯所顯示的法定語文提供,該語文為該囚犯被邀請如此做時顯示為他為該目的而選擇採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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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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