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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1條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1條

第1條

除第(2)款及第21條另有規定外,受僱在某船舶上工作的海員 —— (a) 在任何24小時期間內,須有最少連續10小時的休息時間;及 (b) 在任何7日期間內,須有最少77小時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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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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