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船長須 —— (a) 就該船舶上每名海員每天休息的時間,備存一份紀錄,該份紀錄須經以下人士批註 —— (i) 有關船長,或獲該船長授權的人;及 (ii) 該海員;及 (b) 向每名海員,提供一份關乎該海員的紀錄的複本。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5條
船長須 —— (a) 就該船舶上每名海員每天休息的時間,備存一份紀錄,該份紀錄須經以下人士批註 —— (i) 有關船長,或獲該船長授權的人;及 (ii) 該海員;及 (b) 向每名海員,提供一份關乎該海員的紀錄的複本。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