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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2條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2條

第2條

在以下情況下,第(1)款不適用 —— (a) 有關海員被編配到甲板部、機房部或管事部負責值班職務或按值勤輪班制工作,而符合上述規定,並非切實可行; (b) 有關海員需超時工作,以 —— (i) 確保該船舶、船上人士或船上貨物的即時安全;或 (ii) 向在海上遇險的任何其他船舶或人士,提供協助;或 (c) 該海員按照認可訓練課程進行的訓練,會受到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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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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