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監督可在徵詢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後,豁免在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建造而總噸位少於200噸的船舶,使其無須符合第(2)款指明的任何規定。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1條
監督可在徵詢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後,豁免在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建造而總噸位少於200噸的船舶,使其無須符合第(2)款指明的任何規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