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監督可容許《海事勞工公約》標準A3.1規定的船舶上海員艙房最低允許淨空高度予以減低,前提是監督信納減低該高度 —— (a) 是合理的;及 (b) 不會對海員造成不適。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2條
監督可容許《海事勞工公約》標準A3.1規定的船舶上海員艙房最低允許淨空高度予以減低,前提是監督信納減低該高度 —— (a) 是合理的;及 (b) 不會對海員造成不適。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