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凡某船舶是客船或特殊用途船舶,如有為其照明及通風作出令人滿意的安排,監督可容許該船舶上的寢室,位於載重線以下(但不得緊貼工作通道之下)。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3條
凡某船舶是客船或特殊用途船舶,如有為其照明及通風作出令人滿意的安排,監督可容許該船舶上的寢室,位於載重線以下(但不得緊貼工作通道之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