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監督可為了在總噸位不足3 000噸的船舶上,提供單人牀鋪寢室,而容許該等寢室的面積小於4.5平方米。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4條
監督可為了在總噸位不足3 000噸的船舶上,提供單人牀鋪寢室,而容許該等寢室的面積小於4.5平方米。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