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船舶的船長須確保,每星期在該船舶上就以下各項,遵照第(2)款進行一次檢查 —— (a) 第36條提述的糧食及飲用水的供給; (b) 用作儲存和處理糧食及飲用水的空間及設備;及 (c) 用作準備和供應膳食的廚房及其他設備。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1條
船舶的船長須確保,每星期在該船舶上就以下各項,遵照第(2)款進行一次檢查 —— (a) 第36條提述的糧食及飲用水的供給; (b) 用作儲存和處理糧食及飲用水的空間及設備;及 (c) 用作準備和供應膳食的廚房及其他設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