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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2條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2條

第2條

上述檢查須由以下人士進行 —— (a) 有關船長,或獲該船長授權的人;及 (b) 受僱在有關船舶的管事部工作的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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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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