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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2條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2條

第2條

就第(1)(a)(ii)款而言,某海員如符合以下說明,即屬合資格海員 —— (a) 達到《培訓規則》A-VI/4節第4、5及6段指明的醫療照顧合格標準;及 (b) 在過去5年內,曾參加醫療照顧複習課程,該課程已獲監督或某《海事勞工公約》國的主管當局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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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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