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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2條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2條

第2條

有關規定是 —— (a) 在顧及有關海員將要執行的職責,以及關乎在有關船舶上工作的特別要求下,有關醫療照顧須屬適當; (b) 有關醫療照顧,須盡可能相當於一般提供予岸上工作者的醫療照顧,包括迅速得到 —— (i) 診斷及治療所需的藥物、醫療設備及設施;及 (ii) 醫療資訊及專門技能; (c) 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有關海員可在沒有延誤的情況下,在停靠港向合資格醫生或合資格牙醫求醫; (d) 有關醫療照顧,須是免費提供的。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3分部 — 船上醫療照顧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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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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