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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1條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1條

第1條

如某船舶的船東或船長授權或准許該船舶,在違反第44條的情況下出海,則不論該船舶有沒有在該情況下出海,該船東或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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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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