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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2條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2條

第2條

上述財務擔保須符合以下規定 —— (a) 採用保險單的形式; (b) 符合《海事勞工公約》標準A2.5.2第4、8、9、10及12段所列的規定; (c) 除非該擔保的提供者已向監督給予最少30日的事先書面通知,否則不得在該擔保的屆滿日期前終止;及 (d) 不得影響該擔保的提供者向第三者追償的任何權利。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6分部 — 遣返的財務擔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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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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