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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3條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3條

第3條

如第(1)款提述的財務擔保將要被取消或終止,該擔保的提供者須向受僱在有關船舶上工作的海員,給予最少30日的事先書面通知。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7分部 — 關乎船東責任的財務擔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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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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