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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2條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2條

第2條

上述證書或其他文件證據 —— (a) 須載有《海事勞工公約》附錄A4-I所列的詳情及資料;及 (b) 須採用英文,或附有英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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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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