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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1條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1條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臨時海事勞工證書在該證書指明的期間內有效,該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分部 — 臨時海事勞工證書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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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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