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海事勞工合規聲明的第II部,須載有 —— (a) 上述擬採取的措施;及 (b) 監督的批註,註明該等擬採取的措施,足以確保所有適用於有關船舶的第2部規定,均獲符合。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4條
海事勞工合規聲明的第II部,須載有 —— (a) 上述擬採取的措施;及 (b) 監督的批註,註明該等擬採取的措施,足以確保所有適用於有關船舶的第2部規定,均獲符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