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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5條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5條

第5條

如船舶的船東因監督根據第(2)或(3)款作出的決定,而感到受屈,該船東可於接獲該項決定的通知後的5個工作日內,針對該項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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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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