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2條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2條

第2條

監督可藉向有關船舶的船東及船長發出書面通知,撤回就該船舶發出的海事勞工證書、臨時海事勞工證書或合規報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分部 — 香港船舶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