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監督可藉向有關船舶的船東及船長發出書面通知,撤回就該船舶發出的海事勞工證書、臨時海事勞工證書或合規報告。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2條
監督可藉向有關船舶的船東及船長發出書面通知,撤回就該船舶發出的海事勞工證書、臨時海事勞工證書或合規報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