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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5條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5條

第5條

有關船舶的船東或船長可在有關缺失獲糾正後,向監督申請發還有關證書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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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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