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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1條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1條

第1條

凡有就某船舶作出的、關乎在符合《海事勞工公約》任何規定方面的缺失的投訴,監督在接獲投訴後,或在取得該缺失的證據後,可登上和檢查該船舶,以調查該不符合規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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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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