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監督如信納有關缺失符合第(4)款的描述,監督亦可 —— (a) 藉向有關船舶的船長發出書面通知,指示該船舶在有以下情況之前,不得出海 —— (i) 有關缺失已獲糾正;或 (ii) 有關船舶的船長呈交一個糾正有關缺失的方案,及證明該方案將會迅速實施的證據,兩者均須是監督滿意的;及 (b) 採取步驟,禁止違反上述指示的船舶出海。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3條
監督如信納有關缺失符合第(4)款的描述,監督亦可 —— (a) 藉向有關船舶的船長發出書面通知,指示該船舶在有以下情況之前,不得出海 —— (i) 有關缺失已獲糾正;或 (ii) 有關船舶的船長呈交一個糾正有關缺失的方案,及證明該方案將會迅速實施的證據,兩者均須是監督滿意的;及 (b) 採取步驟,禁止違反上述指示的船舶出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