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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2條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2條

第2條

有關作為是 —— (a) 對有關船舶進行檢查,以及 —— (i) 就該船舶發出海事勞工證書,或將該證書續期; (ii) 在該船舶的海事勞工證書上,作出中期檢查批註; (iii) 就該船舶發出臨時海事勞工證書;或 (iv) 就該船舶發出合規報告; (b) 考慮有關船舶的船東為確保所有適用於有關船舶的第2部規定獲符合而擬採取的措施,以及就該船舶發出海事勞工合規聲明的第II部; (c) 要求糾正從檢查某船舶中發現的、在符合任何適用於該船舶的第2部規定方面的任何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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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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