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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1條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1條

第1條

在不抵觸第29及30條的條文下,監督可豁免某香港船舶,或某級別或某種類描述的香港船舶,使其在監督認為合適的條件的規限下,不須符合任何第2部規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分部 — 監督的雜項權力及職責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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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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