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海員的僱用協議,須載有以下資料及條款 —— (a) 海員的全名、出生日期或年齡,以及出生地點; (b) 僱主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c) 訂立協議的地點及日期; (d) 海員受僱擔任的職位; (e) 海員的工資或計算工資的公式; (f) 協議的有效期及 —— (i) 如協議的為期沒有限定——僱主和海員終止協議須給予的通知期; (ii) 如協議的為期有限定——協議屆滿的日期;及 (iii) 如協議是為一段特定航程而訂立——目的港,以及船舶到達該港口後至海員被解職前須相隔的時間; (g) 提前終止協議的理由,及僱主和海員提前終止協議須給予的通知期; (h) 僱主須提供予海員的健康及社會保障保護福利(如有的話); (i) 海員獲遣返的權利; (j) 海員有有薪假期的權利,以及(如海員沒有放取該假期)代替款額或計算該款額的公式;及 (k) 海員上岸休假的權利,而休假的期間須藉參照海員的職位的運作需要而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