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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5條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5條

第5條

為施行本附表第1(f)(i)條,僱主終止僱用協議須給予的通知期,不得短於海員終止協議須給予的通知期。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 — 僱用協議的規定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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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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