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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1條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1條

第1條

在船舶上工作的海員的艙房,須符合《海事勞工公約》標準A3.1及導則B3.1就以下範圍所列的規定 —— (a) 艙房的一般規定; (b) 通風及暖氣; (c) 照明; (d) 寢室; (e) 餐廳; (f) 衞生及洗衣設施;及 (g) 防止噪音及震動。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2 — 艙房及相關規定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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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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