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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11條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11條

第11條

船舶的露天甲板上,須設有一個符合以下說明的場地 —— (a) 讓該船舶上工作的海員在非當值時可前往;及 (b) 在顧及該船舶的大小及船上海員人數後,該場地的面積須屬足夠。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2 — 艙房及相關規定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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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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