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為施行本附表第1條,任何海員如年滿18歲並符合以下說明,即屬合資格廚師 —— (a) 該海員已完成符合以下說明的訓練課程 —— (i) 涵蓋實用烹飪、食物及個人衞生、食物儲存、備料控制、環境保護及膳食健康和安全;及 (ii) 獲監督認可為對任職船上廚師提供足夠訓練; (b) 該海員 —— (i) 曾於在海域航行船舶(不論該船舶是否香港船舶)任職船上廚師不少於12個月,或有相若經驗;及 (ii) 已完成獲監督認可為對任職船上廚師提供足夠補充訓練的補足課程;或 (c) 該海員獲發擔任船上廚師的資格證明書(由《船上廚師公約》締約成員的國家或《海事勞工公約》國的主管當局發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