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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3條

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 第3條

第3條

如根據本附表第1條,某船舶上無須有合資格廚師,則每名在廚房處理食物的海員,均須接受以下方面的訓練或指導 —— (a) 食物及個人衞生;及 (b) 食物處理及儲存。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4 — 管事部的人手規定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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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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