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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規例 第2條

商船(海員)(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規例 第2條

釋義

第2條

在本規例中 —— (a) 該船舶的註冊船東;或 (b) 任何已承擔該船東所授予的、營運該船舶的責任的人,而該人在承擔該責任時,同意接手承擔《公約》施加於該船東的義務; 《公約》 (Convention)指《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而凡不時有對該公約的條文作出任何修改或修訂,而該等修改或修訂適用於香港,則以該公約經該等修改或修訂的版本為準; 合資格甲板高級海員 (qualified able seafarer deck)指符合以下說明的普通船員:持有甲板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或根據第10條獲承認為等同於該培訓合格證書的證書; 合資格甲板高級船員 (qualified deck officer)指就《商船(海員)(高級船員資格證明)規例》(第478章,附屬法例J)而言,屬符合資格的甲板高級船員; 合資格輪機師 (qualified engineer officer)指就《商船(海員)(高級船員資格證明)規例》(第478章,附屬法例J)而言,屬符合資格的輪機師; 合資格機房高級海員 (qualified able seafarer engine)指符合以下說明的普通船員:持有機房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或根據第10條獲承認為等同於該培訓合格證書的證書; (a) 內陸水域; (b) 在遮蔽水域內的水域,或緊鄰遮蔽水域的水域; (c) 港口規例適用的區域; (a) 甲板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 (b) 機房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 《培訓規則》 (STCW Code)指由國際海事組織發表的《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規則》,而凡不時有對該規則的條文作出任何修改或修訂,而該等修改或修訂適用於香港,則以該規則經該等修改或修訂的版本為準; (a) 船長; (b) 高級船員;或 (c) 並非直接與有關船舶正常人手配置相關的海員; 註冊人士 (registered person)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人:該人的姓名,已記入依據本條例第7條備存的註冊紀錄冊; 總噸 (gross tonnage)就某船舶而言,指按照《商船(註冊)(噸位)規例》(第415章,附屬法例C)第6條測定的該船舶總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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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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