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格甲板高級海員
第4條
開新分頁 ↗除第5條另有規定外,500總噸或以上的海船的公司及船長,須確保每名在該船舶的甲板部工作的海員,在受指派在船上執行《培訓規則》表A-II/5指明的職能之前,屬合資格甲板高級海員。
合資格甲板高級海員
除第5條另有規定外,500總噸或以上的海船的公司及船長,須確保每名在該船舶的甲板部工作的海員,在受指派在船上執行《培訓規則》表A-II/5指明的職能之前,屬合資格甲板高級海員。
第4條的例外規定
不屬合資格甲板高級海員的海員,在以下前提下,可受指派執行第4條提述的職能 —— (a) 指派該職能,是為了使該海員能夠符合第9(1)(c)(i)條提述的規定;及 (b) 執行該職能,受到合資格甲板高級海員或合資格甲板高級船員所監督。
合資格機房高級海員
除第7條另有規定外,任何由主推進機械(推進功率為750千瓦或以上者)驅動的海船的公司、船長及輪機長,須確保每名在該船舶的輪機部工作的海員,在受指派在船上執行《培訓規則》表A-III/5指明的職能之前,屬合資格機房高級海員。
第6條的例外規定
不屬合資格機房高級海員的海員,在以下前提下,可受指派執行第6條提述的職能 —— (a) 指派該職能,是為了使該海員能夠符合第9(2)(c)(i)條提述的規定;及 (b) 執行該職能,受到合資格機房高級海員或合資格輪機師所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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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