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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規例 第3條

商船(海員)(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規例 第3條

第3條

監督在接獲上述申請後 —— (a) 如信納申請人有權獲發所申請的證書,可向申請人發出該證書;或 (b) 如不信納申請人如上述般有權獲發證書,須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有關申請遭拒絕,並述明拒絕原因。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部 — 申請及發出培訓合格證書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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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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