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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規例 第1條

商船(海員)(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規例 第1條

第1條

除非申請人符合以下規定,否則監督不得向該申請人發出甲板高級海員培訓合格證書 —— (a) 該申請人屬註冊人士; (b) 該申請人屬普通船員;及 (c) 該申請人 —— (i) 已符合《公約》第II/5條第2款指明的規定;或 (ii) 在指明期間內,以普通船員的身分,在任何船舶的甲板部執行《培訓規則》表A-II/5指明的船上的職能,為期合計不少於12個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部 — 申請及發出培訓合格證書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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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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